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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兴奋剂管理,确保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6月17日-19日对全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区)食品
药品监管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在5月6日召开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后,迅速行动,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一是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实施步骤、各部门工作职责等。三是召开企业负责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组织经营企业签订《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培训兴奋剂基础知识,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五是督促企业对照《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和健全相应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六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七是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对化工企业的清查摸底和现场检查工作。通过前一阶段的扎实工作,各地的兴奋剂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督查中,还发现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能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政府宣传信息公告栏张贴《关于加强兴奋剂类药品监管的公告》,制定《黟县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药品登记表》,对消费者特别是外来人员购买此类药品进行全面登记,对没有标注"运动员慎用"的含有兴奋剂物质的药品要求首先撤下柜台,规范后再上架销售。黄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一把手亲自带队检查,要求企业在店堂的显眼位置张贴《兴奋剂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走进在线访谈节目,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宣传反兴奋剂法规,提高公众关注度。祁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并要求所有企业在店堂内张贴警示语。歙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经营企业含兴奋剂物质的药品品种表》,要求企业上报本企业的经营品种,全面掌握辖区的兴奋剂物质的药品经营信息。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督查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企业认识不到位,重视度不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少数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仍然没有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情况存在。二是部分企业对新近采购的品种存在认识偏差,认为上游企业已经对所有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进行 "运动员慎用"字样的标注,而没有严格对自己采购的药品进行审核验收,存在部分2007年10月1日以后出厂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没有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仍在继续销售。三是部分企业在销售胰岛素或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单方制剂时没有严格凭处方销售。甚至还有极个别药品零售企业不了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具体品种。
    随着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不出现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一要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经营线索,营造更加和谐的治理工作环境和氛围。二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实现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全面覆盖和多重覆盖,做到监管地域无盲区、监管单位无盲点、监管环节无断层、监管品种无遗漏。三要组织回头看和补缺补差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专项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到位,巩固治理工作成果,杜绝违法经营行为。在专项治理期间,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有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处理。四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化工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掌握辖区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对是否无证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做出研判,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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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7-03 08:53:11